德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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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解读

  日期:2018-06-01  


    一、起草依据及必要性

  《食品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有关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的举报经调查属实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对举报人应当给予奖励。为进一步完善食品药品举报奖励制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构建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对2013年印发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17年8月21日印发施行。新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药品举报奖励办法,对奖励的决定、审批、发放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财政部备案。国家总局办公厅《关于落实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办稽〔2017〕125号)要求,各地要积极、主动对接当地财政部门,加强沟通协作,保障举报奖励资金落实到位。要根据《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对奖励程序、奖励标准计算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上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和财政部备案。

  我省自2012年实施食品药品举报奖励以来,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实践证明,实行有奖举报,能够充分调动群众参与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积极性、主动性,营造食品药品安全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是强化社会监督,保障公民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做好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有效手段;对于及时发现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隐患和违法犯罪行为、提高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根据新《办法》及国家总局要求,省局需要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细化省级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程序等,同时也便于指导、规范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奖励工作。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二十八条,对新《办法》中第五条至第九条、第十一条关于举报奖励的情形、条件、遵循的原则、不予奖励的范围、奖励等级、重大贡献情形等条款做了原文保留。对新《办法》中规定不明确的奖励金额计算原则,奖励决定、审批、发放等程序做了具体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设立举报奖励审定小组,明确省局内部职责分工。《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属于省局职责范围内的举报由省局案件调查处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调查处理。举报奖励审定由省局负责,举报奖励资金由省局稽查局集中管理。省局成立举报奖励审定小组,负责对奖励等级、奖励标准、拟奖励金额和其他需要省局认定的情形予以审定。省局稽查局负责举报奖励决定告知、确认、发放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二)对举报奖励资金来源和使用做了具体规定。《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省级举报奖励资金纳入省局部门预算,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细化了奖励金额计算原则。考虑到食品、药品、化妆品及医疗器械涉及法律法规较多,处罚情况也多种多样。《实施办法》规定违法行为有涉案货值金额的,按照涉案货值金额、奖励等级等因素综合计算;违法行为无涉案货值金额但有罚没款金额的,按照罚没款金额、奖励等级等因素综合计算;违法行为既没有货值金额也没有罚没款金额,但举报内容属实的,可视情形给予200~2000元奖励;每起案件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四)增加了内部人员举报用语解释及奖励具体倍数。为鼓励企业内部人员举报,《实施办法》在第二十五条中增加了内部人员举报的解释;同时,为便于操作,对于内部人员举报明确规定可按照奖励标准两倍计算奖励金额。

  (五)进一步简化奖励程序。为提高工作效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八条对举报受理、奖励程序启动、奖励审核、审批、决定告知、办理确认、奖金发放等程序做了具体、详细的规定。案件调查处理机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收到司法机关刑事判决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材料,举报奖励审定小组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定后,报分管稽查局的省局领导审批;决定给予举报奖励的,省局稽查局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书面告知奖励事宜,举报人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确认,省局稽查局在举报人办理确认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举报奖励发放工作。

  (六)设计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工作表格。包括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定表、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决定告知书及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确认发放登记表等,作为《实施办法》附件一并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