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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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日期:2018-03-21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推动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依据《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食药监稽〔2017〕67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社会公众举报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线索,依法查处后给予相应奖励的活动。

  第三条 属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责范围内的举报由其案件调查处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调查处理。举报奖励审定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举报奖励资金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集中管理。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由法制、规划财务、案件调查处理、投诉举报等机构有关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的举报奖励审定小组,负责对奖励等级、奖励标准、拟奖励金额和其他需要其认定的情形予以审定。

  举报奖励审定小组办公室设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负责举报奖励决定告知、确认、发放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省级举报奖励资金纳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部门预算,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举报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一)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方面的;

  (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

  (三)其他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需要予以奖励的。

  第六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的;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掌握的;

  (三)举报事项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查证属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判决的。

  第七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奖励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匿名举报人有举报奖励诉求的,应当承诺不属于第八条第(一)、(二)项情形,并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的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

  (二)同一案件由两名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三)两人及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进行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四)对同一举报人的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对同一举报人提起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包含关系的举报事项,相同内容部分不重复奖励。

  (五)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不予以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其他违法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工作人员或者依照食品药品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负有法定监督、发现、报告违法行为义务人员的举报;

  (二)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三)对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且不会对公众造成误导的瑕疵的举报;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九条 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三个奖励等级:

  一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者线索,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第十条 按照以下原则计算奖励金额:违法行为有涉案货值金额的,按照涉案货值金额、奖励等级等因素综合计算奖励金额;违法行为无涉案货值金额但有罚没款金额的,按照罚没款金额、奖励等级等因素综合计算奖励金额。

  每起案件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4%-6%(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0元的,给予2000元奖励。

  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2%-4%(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1000元的,给予1000元奖励。

  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1%-2%(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元的,给予200元奖励。

  (二)违法行为既没有货值金额也没有罚没款金额,但举报内容属实的,可视情形给予200元-2000元奖励。

  (三)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内部人员举报的,可按照上述标准的两倍计算奖励金额。

  第十一条 对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少于30万元:

  (一)举报系统性、区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

  (二)举报涉及婴幼儿配方乳粉、列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等品种,且已对公众身体健康造成较大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

  (三)举报故意掺假造假售假,且已造成较大社会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

  (四)其他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或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举报。

  第十二条 鼓励社会公众直接向违法行为发生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或者跨区域违法犯罪的行为,可直接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

  举报途径包括:“12331”电话、网络、信件、走访等渠道,鼓励实名举报。

  匿名举报人有接受奖励意愿的,应当在举报的同时提供能够辨识其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并与举报受理机构专人约定举报处理结果、奖励权利的告知方式及举报密码。

  实施举报奖励需要举报受理机构协助甄别、认定奖励主体资格的,举报受理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三条 案件调查处理机构对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完毕后,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收到司法机关刑事判决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填写《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定表》(附件1),提交举报奖励审定小组。举报奖励审定小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案件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奖励标准等进行审定,提出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建议,由举报奖励审定小组办公室报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决定给予举报奖励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制作《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决定告知书》(附件2),以书面形式告知举报人奖励事宜。

  第十五条 举报人有接受奖励意愿的,应当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者受托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到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办理确认。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理确认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十六条 实名举报人现场办理确认的,应当提供《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决定告知书》、本人有效身份证明、银行账户信息等;委托他人办理确认的,受托人还需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举报人无法现场确认且无受托人的,应当及时说明情况,填写《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确认发放登记表》(附件3),并提供举报人有效身份证明、银行账号,提交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进行书面确认。非现场确认仅限于实名举报人,且提供的银行账户名应当与举报人姓名一致。

  第十七条 匿名举报人必须现场办理确认,应当提供《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决定告知书》、身份代码、举报密码,便于验明身份,同时提供银行账户信息等。

  第十八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应当在举报人确认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举报奖励发放工作。

  第十九条 被举报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且追究刑事责任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查证部分进行奖励。

  第二十条 举报人对奖励等级、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举报奖励决定告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复核请求,由举报奖励审定小组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答复举报人。

  第二十一条 举报奖励审定小组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一案一档,单独存档,并做好汇总统计工作。

  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以下资料原件或者复印件:

  (一)举报受理记录或者交办转办材料;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涉及刑事犯罪案件应当有案件移送书、刑事判决书等;

  (四)举报奖励审定表、告知书、确认发放登记表等;

  (五)举报人有效身份证明或者委托他人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等材料;

  (六)财务支付证明等。

  第二十二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

  (三)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奖励资金的;

  (四)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和真实有效联系方式的检举、揭发行为。

  匿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不提供其真实姓名,但提供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使有关部门事后能够确认其举报人身份的检举、揭发行为。

  内部人员举报,是指举报人举报时与违法行为单位(企业)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且在存续期内或者是非法研制生产经营团伙违法行为参与者的举报。不包括违法单位(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违法行为的组织者、出资人和因该违法行为而受到刑事处理的人员。

  案件调查处理机构,是指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内设处室和稽查局。

  第二十六条 市级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程序由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2年12月31日。2004年2月10日原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举报制售假劣药品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鲁药监发〔2004〕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