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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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日期:2017-03-06  


1  总则
1.1  工作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山东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1.3.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省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1.3.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超过省内2个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政府认定属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1.3.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本市2个以上县区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政府认定的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3.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区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在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区政府认定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4   适用范围
  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
1.5  工作原则
  按照“全市统一领导、各县区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预案规定,落实各自职责。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发生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2  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1  市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2.1.1  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政府根据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的建议和事故处理的需要,成立市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领导和指挥。一般情况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副主任担任总指挥,发生特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必要时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主任担任总指挥。
  2.1.2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由市委宣传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卫生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经贸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教育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德州海关、德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单位组成,必要时由其他相关部门参加(组织机构图见附录)。
 2.1.3  市应急指挥部职责
    (1)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3)负责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
    (4)审议批准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
  (5)发生特大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接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按照相应的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省政府、省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2.1.4  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事故应急处置宣传报道的协调工作;负责组织、指导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的对外新闻发布、报道工作,提出信息发布方案和意见,及时组织和协调有关方面开展对外解疑释惑、澄清事实的工作。负责互联网管理及网上舆论引导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对发生在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根据质监、工商、农业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情况封存在消费环节发现的问题食品。负责突发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响应及病员救治。
  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对由种植、养殖环节导致的重大农产品和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追查引起事故的初级农产品、初级水产品的源头,对有关产品采取控制措施,并将有关产品的流向及时通报工商、质监、卫生等部门。
   市经贸部门负责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组织、供应,参与涉及禽畜屠宰加工、食盐、酒类产品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工商局负责组织对发生在流通环节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根据质监、农业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情况封存在流通环节发现的问题食品(必要时对可疑食品进行抽检),追查问题食品的流向,并将在流通领域发现的问题食品的有关情况及时通报质监、卫生、农业等部门。
  市质监局负责组织对发生在生产加工环节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对涉嫌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抽检可疑食品,控制可疑食品及其生产加工场所,并将有关抽检结果和问题产品的流向及时通报工商、卫生等部门。
    市教育局负责协助卫生局等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营养餐造成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因污染环境造成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的调查及环境监测工作,协调、指导事发地政府的污染处理工作,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根据涉案人员提供的情况配合有关部门追查有毒有害食品的流向;负责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维护现场秩序,确保执法人员人身安全,防止群体性治安事件的发生。
    市监察局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造成突发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并做出处分决定。
    市财政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管理。
    德州海关负责因进出口食品造成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通关环节的调查处理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德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组织对因进出口食品造成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调查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会同海关对进出口食品造成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通关环节进行调查处理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及时将问题食品在国内的流向通报工商部门。
    其他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对应急处置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
  2.1.5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1)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市应急指挥部下设的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的负责同志担任。市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承担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指挥部办公室人员、办公场地、办公设备要落实到位,一旦发生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
  (2)办公室职责
    贯彻落实市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各县(市)区、各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向市政府、市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为新闻机构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新闻媒体的专访;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1.6  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组成及职责
  市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工作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给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将有关事故以及处理情况及时报告市应急指挥部。
  (1)调查处理组
  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农业、卫生、工商、质监、经委、财办、公安等部门负责或明确其中一部门牵头负责,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评估事故影响和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提出控制措施和防范意见;组织协调事发地政府职能部门实施救援工作,督促有关措施的落实;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为主负责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食品,追踪源头,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2)医疗救治组
  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负责迅速调动力量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尽快查明致病原因,提出救治措施。
    (3)综合信息组
  由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市委宣传部组成,负责制订信息及新闻发布方案,及时采用适当方式向省有关部门上报信息并组织信息发布;负责受理事发地现场的记者采访申请和管理工作。
  (4)专家咨询组
  邀请省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相关专家组成,必要时邀请其他有关专家参加,负责分析事故原因,评估事故造成的危害及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事故处置和应急方案的制订提供技术咨询。

(5)后勤保障组
  由市财政、经贸等部门组成,负责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经费、设施、设备和物资的保障。
  (6)安全保卫组
  由市公安部门协调组织,负责维护现场秩序,确保执法人员人身安全,防止和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的发生。
 2.2  各县(市)区应急指挥部
  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故级别成立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导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由本级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
 2.3  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管理机构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全市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监管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相关问题;负责全市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处理工作;组织编制和修订市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建立和管理市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专家库;指导各县区实施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可参照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管理的职责,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以及管理工作。
3  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系统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通报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定期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监测工作。
  3.2  预警系统
  各级各食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的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建立健全突发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按照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

4  报告与通报
 4.1报告内容与时限要求
  事发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在接到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做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作出总结报告。
   4.1.1  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4.1.2  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4.1.3  总结报告
  包括突发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2责任报告单位
  (1)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
    (2)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4.2.1 责任报告人
  (1)行使职责的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3)消费者。

4.3建立通报制度

4.3.1通报范围
  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5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
 4.3.2通报方式
 (1)市有关部门接到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通报;
 (2)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到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有关部门以及事故发生地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通报,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当向可能波及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3)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可能引发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风险信息报送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险情,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及时通报有关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必要时上报市政府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4.3.3特殊通报
  事故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者外国公民,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时,由市政府或市应急指挥部按照规定上报省政府或省应急指挥部,再由省政府或省应急指挥部按照规定上报国务院或国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由市外事侨务局、市台办协助省外办、港澳办、台办等部门按相关预案实施。
  4.3.4 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举报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相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5  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家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Ⅱ级应急响应由省政府决定启动和组织实施。Ⅲ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决定启动和组织实施。Ⅳ级应急响应由县(市)区政府决定启动和组织实施。
    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故发生情况,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做好应急处理工作。对上级部署的应急救援工作,各地政府应积极配合并认真贯彻落实,杜绝地方保护主义。

 5.1.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Ⅰ级)
  特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政府应迅速向省政府报告事故发生情况,由省政府向国务院报告事故发生情况。同时,启动市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成立市应急指挥部,在上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地组织救援,并及时向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市直有关部门相应启动具体行动方案,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应同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做好具体应急工作。
 5.1.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Ⅱ级)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政府在迅速向省政府报告事故发生情况的同时,启动市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成立市应急指挥部,在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地组织救援,并及时向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市直有关部门相应启动具体行动方案,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应同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做好具体应急工作。
 5.1.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
  (1)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到报告后,立即向有关部门通报事故情况,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事故进行调查确认以及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向市政府提出启动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建议。
  (2)市政府根据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的建议和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迅速启动市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成立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应急救援。
  (3)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市应急指挥部的部署,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立即启动事故调查处理组、医疗救治组、综合信息组、专家咨询组、后勤保障组、安全保卫组等事故处理机构的工作;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和组织新闻发布工作,并部署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开通与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各级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各有关部门、应急工作组以及现场应急指挥部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每日向上级报告一次情况,重要信息必须立即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5)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有关应急救援机构随时待命,为事故发生地政府或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6)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参加救援。
  (7)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召集市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和专家在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相关指挥机构一同协调指挥。
  (8)及时向省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地区相关部门报告和通报情况。
 5.1.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
  (1)县(市)区政府应急响应
  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根据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的报告和建议,决定启动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市政府及有关部门。
  (2)县(市)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急响应
  接到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县(市)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组织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有关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县区相关部门通报情况;根据县(市)区应急指挥部的部署,立即启动相应工作小组,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市级有关部门应急响应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事发地应急救援工作的指导、监督,协助解决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困难,根据需要组成工作组赴事发地指导督办应急处理工作。
  (4)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县(市)区政府或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
 5.1.5 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影响不断加重,食品安全事故危害比较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有关情况和处理建议上报指挥部审定后,应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有关情况和处理建议上报指挥部审定后,相应降低响应级别或者撤消预警。
5.2 指挥协调
  进入Ⅰ级响应后,市应急指挥部在国家、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
  进入Ⅱ级响应后,市应急指挥部在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
  进入Ⅲ级响应后,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协调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县区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 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紧急处理行动。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接受市应急指挥部或者指挥部工作组的指挥,并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请示重大问题的处理指令。
  发生在一些特殊领域或者跨领域、跨地区、影响严重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市应急指挥部认为必要时,可指派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关负责人组织指挥协调。
  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上一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指导事故发生地政府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必要时可以派员参加相应的应急处理工作,也可以委托下一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组织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组,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
  5.2.1 市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决定启动市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协调指挥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5.2.2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协调、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指导对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5.3  紧急处置
  事态出现急剧恶化情况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必要时,报应急指挥部决定。
  跨县(市)区、影响严重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紧急处置方案,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并协调实施;跨市、跨领域、影响特别严重的报省应急指挥部决定。
  5.4  响应终结
  突发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汇总之后的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市政府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政府负责组织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的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6.2 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6.3 总结报告
  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应急指挥部要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逐级上报至市政府,同时报送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7   应急保障
7.1  信息保障
  建立全市统一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专项信息报告系统和突发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数据库,实现上下级政府之间、政府部门之间以及专业技术机构之间的信息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和部门联动。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负责承担突发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参与各级应急指挥部的成员单位及救援单位应确定一名负责人和联系人,并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7.2  医疗保障
   突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部门应急救援工作应当立即启动,救治人员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7.3  人员保障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食品安全监察专员及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理。

7.4  技术保障
  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时,受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指挥部或者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7.5  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7.6  演习演练
  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市直有关部门指导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组织全市性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习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各地政府、各有关部门分别负责本辖区、本系统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
7.7 宣传培训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和防范意识。
  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不应包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
  食品安全的范围: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本预案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质量卫生安全。
  食源性疾患:亦称食源性疾病。凡是致病因素通过食物进入人体,使人体罹患感染性或中毒性疾病的,都称之为食源性疾患。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本预案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解释。
8.3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