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为进一步规范德州市药物滥用监测工作,加强与有关监测单位的沟通,提高工作效率及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一、联系人的确定
(一)各级已开展药物滥用监测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和各药物滥用监测单位应各确定一名药物滥用监测联系人。
(二)联系人要求具有医药或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并从事药物滥用监测工作。
(三)联系人要具备调查、分析、评价、报告《药物滥用监测调查表》的能力。
二、联系人的工作职责
(一)传达并贯彻落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卫计委、市司法局等相关部门及德州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关于药物滥用监测工作的安排部署。
(二)收集本辖区或本单位药物滥用信息,与有关监测机构或监测单位的沟通与交流,了解并及时反馈药物滥用监测工作中有关的困难和问题。
(三)通过填写《药物滥用监测调查表》、核实相关信息、现场调研或召开座谈会等方式,推动药物滥用监测工作开展。
三、联系人的日常管理
(一)如药物滥用监测联系人更换或联系方式变动,应在变更后15日内重新填写《德州市药物滥用监测联系人登记表》,报德州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